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9號
(關於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公告)
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檢驗模式
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“審單驗證+口岸檢驗或者目的地檢驗”模式,根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性和危險貨物包裝類型設定檢驗作業環節(地點)和比例。
二、申報要求
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時,應在“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”如實填報貨物屬性、檢驗檢疫名稱、危險類別、包裝類別、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(UN編號)、危險貨物包裝標記(包裝UN標記)和目的地檢驗檢疫機關等,並按照申報貨物項分別上傳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(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)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。
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報關後,應及時通過“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”查詢檢查通知。
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實施。
資料來源:廈門海關總署公告